大型设备采购是否可以对其零部件设定品牌?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问:我公司最近采购一套大型设备,由于一些关键零部件对产品整体性能影响很大,为保证该设备的运行质量,是否可以对该部分零部件设定品牌方面的要求?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零部件是否可以指定品牌不十分明确;而七部委27号令则规定“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商标、名称或供应商等。因此,从相关规定来看,某些直接影响设备整机性能的关键零部件也不宜设定品牌。在实践中,如必须引用某一技术规格才能准确说明其技术规格,则应当用“参照或相当于某品牌的某项标准”等类似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