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你会正确处理吗?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活动中 ,供应商不足三家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那么遇到此类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以下是广大网友提出的比较典型的业务场景中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在财政部官网进行了答复。
1、供应商最后报价远高于公开招标时的报价,该如何保障单位利益?
我单位采购项目预算100余万元,公开招标,仅2家供应商报名参与,废标(废标后我单位已知晓双方报价)。
我单位经报财政部门同意,改为竞争性谈判,预算价格未变动。谈判报价时,供应商提高报价,紧贴预算价报价,两家报价差距2400元。中标价格高于原公开招标报价近30万元。我单位认为利益受损。公开招标报价、竞争性谈判报价是否应有关联,是否公开招标报价为竞争谈判的第一轮报价。
是否有解决办法,保障单位利益。
国库司答复
所述情形中,如果供应商最后报价远高于公开招标时的报价,则供应商可能涉嫌串通报价。你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请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2、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为2家,该如何处理?
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项目,报价和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有时为2家(即使重新采购也还是2家),对于这种情况,无法以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而又不是唯一供应商也无法以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请问如何处理?
国库司答复
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关于留言所述,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2家实质性响应情况下如何处理问题,目前无相关制度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且连续两次均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的,可以参照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3、“退出磋商”和“撤回响应文件”到底有何区别?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管理办法》
第22条“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问题1:“退出磋商”的意思是磋商中途供应商视情况可以退出;若正在磋商时,供应商提出“撤回响应文件”的,其最终结果跟中途退出磋商的意思差不多。如果“退出磋商”和在磋商时的“撤回响应文件”没有区别的话,在磋商途中,供应商可以把“撤回响应文件”转变成“退出磋商”,供应商就不用受到相应的处罚了。那么“退出磋商”和“撤回响应文件”到底有何区别?麻烦领导解惑。
问题2:“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这个“情况”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出?因为法律法规好像没有相关对“情况”的规定,供应商是否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出磋商?
问题3: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截止时间后提出撤回响应文件,那磋商小组是否应该接受这个供应商的撤回要求?如果只有三家供应商,其中一个供应商此时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那么磋商小组是继续进行评审还是终止评审?
国库司答复
(1)74号令规定的“供应商在提交相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是指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尚未开展磋商前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这种情形会对采购活动产生影响,违背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不应当退还。在磋商活动开始后,提交最后报价前供应商可以退出磋商,磋商保证金应当退还供应商。
(2)供应商退出磋商可以有各种原因,法规未做限制,也就是说供应商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退出磋商。
(3)如果供应商在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剩下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购买服务的和特殊科研项目不足两家)时,应该终止采购活动。当然撤回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应该不予退还,还应报财政部门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处罚。
4、磋商过程中“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还是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这里的采购过程是指磋商开始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有三家以上,磋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只有两家的情况下,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请问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还是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国库司答复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4]124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为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2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2家供应商提出最后报价。符合资格条件是指通过资格性审查。
5、招标失败后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否要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出现以上情形的项目,招标失败后想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是否要重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招标失败后,失败能直接转入谈判环节?“招标未能成立”是否能理解为重新招标失败?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不用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是指第二次公开招标依然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6、质疑函未加盖单位公章只有投标人签字,是否可以拒收?
供应商在法定的质疑期内(质疑期最后一天)递交了质疑函,但该质疑函未加盖单位公章只有投标人签字(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确认是投标人),是否可以拒收该质疑函。还是应该书面告知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规定时间:应该是质疑期最后一天当天必须要提交,还是可以书面规定两天内或具体时间提交,还是即使补齐但超过了质疑期限最后一天也可以拒绝接收)?
国库司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供应商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的质疑函应当加盖公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提出质疑的方式、要件等内容告知供应商。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符合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