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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发布时间:2023-03-17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我们是一家国有企业,最近有个办公家具招标项目,开标后我们接到某供应商举报,称参加本项目投标的甲、乙两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要求认定这两家单位串标。

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这两家企业围标串标吗?出现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和视为串通投标情形,均未包含本例所述的情形,直接认定串标缺乏依据;此外,该情形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也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否决投标情形。因此,如招标文件没有对此情形作出相应规定,直接认定串标、投标无效和否决投标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建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对这两家企业的投标文件予以重点关注,如发现两家企业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内容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法定情形时,可依据相关法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视为串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