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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归谁所有?

发布时间:2022-10-08 作者: 广州市广采招标有限公司

问:有个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交到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账户上。某投标人因违反规定情形,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请问该保证金应当归谁所有,招标人还是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是当地政府?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能否指点下?

答:关于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归属,在部门规章以上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上尚无明确规定,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有这么几种:一是归招标人所有;二是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三是归政府或财政部门所有。

投标保证金的作用是用以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在投标人出现违法违规情形而给招标项目带来损失或不利影响时,以此弥补招标人的损失,从而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从这个意义上看,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归招标人所有。

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项目中,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对采购代理机构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建议招标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可以事先约定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方式,以免产生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应如数上缴国库。